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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燕、姚世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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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983号
  • 案件名称

    陈海燕、姚世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海燕;姚世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王壬,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申请执行人陈海燕朋友。被执行人:姚世云,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海燕与被执行人姚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被告姚世云偿还原告陈海燕借款本息合计15600元,于2020年4月16日当庭支付3000元,剩余借款本息126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收取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世云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3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2657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2657元,被执行人姚世云已私下向申请人履行2000元,下剩10657元,被执行人姚世云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陈海燕以“与被执行人姚世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加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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