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燕、姚世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9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983号案件名称
陈海燕、姚世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海燕;姚世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王壬,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申请执行人陈海燕朋友。被执行人:姚世云,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海燕与被执行人姚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被告姚世云偿还原告陈海燕借款本息合计15600元,于2020年4月16日当庭支付3000元,剩余借款本息126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收取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世云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3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12657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2657元,被执行人姚世云已私下向申请人履行2000元,下剩10657元,被执行人姚世云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陈海燕以“与被执行人姚世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9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加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建国、李文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908号 下一篇 李政刚、郇宇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