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友清、唐能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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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534号案件名称
曾友清、唐能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曾友清;唐能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534号原告:曾友清,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唐能胜,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曾友清诉被告唐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曾友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友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友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友清负担。审判员 邱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宗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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