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云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4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41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云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云霞;郝云昌;杨小艳;冯维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妥,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武云霞,女,197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郝云昌,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杨小艳,女,198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冯维峰,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云霞、郝云昌、杨小艳、冯维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与武云霞、郝云昌、杨小艳、冯维峰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84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30元及申请执行费43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妥与被执行人武云霞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曹云霞于和解当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曹云霞从2021年10月份起,每月至少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元,于202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剩余借款本息。三、案件受理费3030元及申请执行费4380元由被执行人武云霞、郝云昌、杨小艳、冯维峰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云霞达成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41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