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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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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24号
  • 案件名称

    马建平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马建平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424号被执行人:马建平,男,汉族。马建平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20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建平未按判决书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2021年4额1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4额4日向被执行人马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马建平交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马建平住所地居委会调查了马建平情况,向银行、车辆、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了马建平的财产情况。对发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划拨马建平银行存款1500元。查封了马建平名下车辆陕B400**小轿车。依职权向马建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将马建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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