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其梅、朱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4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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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4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其梅、朱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其梅;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46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其梅。被申请人:朱闯。被申请人:于士洪。被申请人: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其梅与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5460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2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其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其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的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其梅自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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