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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王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8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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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017号
  • 案件名称

    王新、王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新;王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8017号原告:王新,男,汉族,1956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科,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新诉被告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科共计欠款80000元,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分十六笔给付,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王新人民币5000元,合计80000元;二、如被告未能按约定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科承担,在被告给付上述第一笔欠款时一并给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长宽人民陪审员  柳 红人民陪审员  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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