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王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8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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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8017号案件名称
王新、王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新;王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8017号原告:王新,男,汉族,1956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科,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新诉被告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科共计欠款80000元,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分十六笔给付,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王新人民币5000元,合计80000元;二、如被告未能按约定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科承担,在被告给付上述第一笔欠款时一并给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长宽人民陪审员 柳 红人民陪审员 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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