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吕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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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438号案件名称
陈某、吕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某;吕某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438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吕某,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吕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92.66元,减半收取计34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旭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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