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牛、河北聚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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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149号案件名称
李铁牛、河北聚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铁牛;河北聚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149号原告:李铁牛,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被告:河北聚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大陆商业广场H2幢3单元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黄利,经理。原告李铁牛与被告河北聚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铁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铁牛担负。审 判 员 扈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范 真书 记 员 张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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