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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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00号案件名称
钟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钟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00号被执行人:钟强,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钟强盗窃罪一案,本院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122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钟强处以罚金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8月16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8月17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登记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钟强应缴纳罚金800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 田书 记 员 谢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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