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信达百通水暖建材经销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3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3522号案件名称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信达百通水暖建材经销处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信达百通水暖建材经销处;范文安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52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信达百通水暖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56巷11-2-4门。经营者:赵月芹。被告:范文安,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信达百通水暖建材经销处、范文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思佳书 记 员 芮庆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支援、翟勇战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75号 下一篇 陕西神瑞公铁物流有限公司、魏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财保5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