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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君祥、熊昭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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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83号
  • 案件名称

    陈君祥、熊昭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君祥;熊昭君;姜立平;姜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83号原告:陈君祥,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熊昭君,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则红,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姜立平,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姜恒,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陈君祥、熊昭君与被告姜立平、姜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陈君祥、熊昭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君祥、熊昭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君祥、熊昭君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君祥、熊昭君负担。审 判 员 庄伏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毛婷婷书 记 员 赵 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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