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吕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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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51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吕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吕婷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5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邹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婷,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吕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准确送达地址,但被告仍无法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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