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延华、王秀格等王某、房某1、房某2、王广明、马志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三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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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3民初981号案件名称
房延华、王秀格等王某、房某1、房某2、王广明、马志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三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房延华;王秀格;王某;房某1;房某2;王广明;马志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三营营业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981号原告:房延华(房晓亚父亲),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王秀格(房晓亚母亲),女,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王某(房晓亚妻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房某1(房晓亚长子),男,201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房某2(房晓亚次子),男,201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系房某1、房某2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郑琪,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明,男,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驾驶员,住宁夏彭阳县。 被告:马志琴,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三营营业部。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 负责人:郭海城,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房延华、王秀格、王某、房某1、房某2与被告王广明、马志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三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永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宁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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