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74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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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74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晶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7491号之一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18号高新大厦9楼12号。负责人:杨敏,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晶晶,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裁定理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王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晶晶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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