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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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50号案件名称
张成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成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50号被执行人:张成伟,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满族,本溪市人,住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成伟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张成伟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张成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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