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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虹、鲁晓玲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4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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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4925号
  • 案件名称

    范丽虹、鲁晓玲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范丽虹;鲁晓玲;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4925号原告:范丽虹,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燕凌,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晓玲,女,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翔、吴旭,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幸福东路与泉坞山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2476178B。法定代表人:干兴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星,安徽会峰(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丽虹与被告鲁晓玲、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丽虹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范丽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虹撤回对被告滁州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凯此页无正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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