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鑫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4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492号案件名称
涉县鑫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涉县鑫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492号原告:涉县鑫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309国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房军,职务总经理。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春俊,职务经理。原告涉县鑫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辉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涉县鑫航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融博鸿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保454号 下一篇 张晓鸣、李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