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洪、王善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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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86号案件名称
史志洪、王善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史志洪;王善科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史志洪,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王善科,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史志洪与被执行人王善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1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善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善科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善科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阳朔支行账号为37×××7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736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886号;账号:37×××95-105448];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善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市西城支行账号为21×××6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2021)桂0321执886号;账号:37×××95-10544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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