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贺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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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935号案件名称
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贺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贺佑才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935号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文化路同馨观筑小区1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4L97KC7F法定代表人:黎晓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馨予,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杭坡,该公司法务。被告:贺佑才,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佑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316元,由原告耒阳市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 标代理书记员 罗梦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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