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64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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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64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燕、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燕;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647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李燕因犯诈骗罪及追缴违法所得、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5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燕名下车牌号为川A3××××、川AY××××的汽车,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0)川0105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丽审判员 吕琨审判员 王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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