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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64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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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64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燕、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燕;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647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李燕因犯诈骗罪及追缴违法所得、罚金、责令退赔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5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燕名下车牌号为川A3××××、川AY××××的汽车,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0)川0105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丽审判员  吕琨审判员  王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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