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杰、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姜庄村村民小组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8号案件名称
张永杰、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姜庄村村民小组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永杰;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姜庄村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杰,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临沭县。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姜庄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姜启湘,支部委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永杰与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姜庄村村民小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姜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姜庄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玉山镇经管站尚未支取的款项4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宁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赖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38号 下一篇 宋玮仁故意伤害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2刑终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