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阳与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671号案件名称
陆阳与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陆阳;王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71号原告:陆阳,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 被告:王浩,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 原告陆阳与被告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阳负担。 审判员 牛旭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