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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阳与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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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671号
  • 案件名称

    陆阳与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陆阳;王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71号原告:陆阳,男,1987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        被告:王浩,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        原告陆阳与被告王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阳负担。        审判员    牛旭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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