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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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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03号
  • 案件名称

    勾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勾某;赵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3号原告:勾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龙井市。        被告:赵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龙井市。        原告勾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勾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勾某负担。        审判员    姜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香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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