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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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1003号案件名称
勾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勾某;赵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1003号原告:勾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龙井市。 被告:赵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龙井市。 原告勾某与被告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勾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勾某负担。 审判员 姜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香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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