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英、徐良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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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71号案件名称
刘淑英、徐良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淑英;徐良焕;任来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英,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徐良焕,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任来珍,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淑英与被执行人徐良焕、任来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徐良焕、任来珍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0月10日,每月的10日共同偿还原告刘淑英欠款及利息,具体还款方案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每月的10日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5,500.00元,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每月的10日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11,000.00元,2016年10月10日共同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22,000.00元。二、如果被告徐良焕、任来珍在2016年4月10日前,未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33,000.00元,原告有权于2016年4月11日按照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还款数额主张由二被告一次性偿还未偿还的欠款及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徐良焕、任来珍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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