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录、刘殿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恢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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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恢136号案件名称
王海录、刘殿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海录;刘殿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恢136号申请人:王海录,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刘殿有,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王海录申请执行刘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0万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殿有名下的一处住房待拆迁取得补偿款后偿还申请人王海录所有欠款。申请人王海录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刘殿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海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恢1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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