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凤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8民初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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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8民初1528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凤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凤兰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8民初1528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95466284A。法定代表人:齐景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宁、李静,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张凤兰,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张凤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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