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凤平、王近近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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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40号案件名称
周凤平、王近近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凤平;王近近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40号申请人:周凤平,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近近,女,于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周凤平与被申请人王近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4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近近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博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40号申请人:周凤平,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近近,女,于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周凤平与被申请人王近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4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近近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博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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