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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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85号案件名称
张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921524626M,住所地:眉县。法定代表人:郑武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小涛,该行风险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博,男,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8617.8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博有车辆一台,因价值不大不予查封,被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博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28617.87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28617.87元及利息。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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