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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卢有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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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396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卢有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卢有福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396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被告:卢有福,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有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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