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军、甄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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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190号案件名称
周建军、甄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建军;甄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19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甄彬,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做出(2021)甘0702民特7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甄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建军案件款260000元,被执行人甄彬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3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230000元,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甄彬于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0%承担230000元的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二、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军有权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19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振华书 记 员 王晓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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