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青、孔庆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7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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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745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青、孔庆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魏青;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青,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孔庆仪,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孔君娅,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刘小松,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海涛,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青与被执行人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按本院(2019)湘072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孔庆仪、孔君娅、刘小松、湖南先淘不锈钢卫浴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鄢澧舫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俊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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