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书芳、赵亚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3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373号
  • 案件名称

    杨书芳、赵亚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书芳;赵亚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杨书芳,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东关社区街居一组039号。被执行人:赵亚锋,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卜吉河社区卜吉河组016号。申请执行人杨书芳与被执行人赵亚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亚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书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亚锋偿还借款本金55200元,并支付以552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申请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赵亚锋已支付利息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赵亚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亚锋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杨书芳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