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少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3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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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3873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少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少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3873号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田园里6-2。法定代表人:邢秀丽,执行董事。被告:张少安,男,1954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天津市弘大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爱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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