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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巨财、张进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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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014号
  • 案件名称

    任巨财、张进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任巨财;张进才;武志花;张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任巨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进才,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志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巨财与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4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巨财借款238000元。但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9月18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银行无足额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车辆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名下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因账户无足额存款,待足额后恢复扣划。6、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向申请人任巨财私下偿还了5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任巨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进才、武志花、张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任巨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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