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李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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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6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李长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李长海;杨金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43号。负责人王学斌,行长。被执行人李长海,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杨金霞,女,系长春市绿园区公平建材商店职员,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长海、杨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长海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借款本金504,426.6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杨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对被告李长海设定抵押担保的其名下的长春市南关区光复路小区309-2栋701号(长房权字第201612140690号、建筑面积128.99平方米,丘地号1-3/21-9-701)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其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有剩余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三、判令被告李长海、杨金霞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提前还款补偿金5,044.2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7元由被告李长海、杨金霞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04,426.63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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