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瓦、孙亚鑫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2526执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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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6执62号案件名称
达瓦、孙亚鑫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达瓦;孙亚鑫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藏25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达瓦,男,藏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西藏改则县。被执行人:孙亚鑫,男,汉族,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达瓦申请孙亚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2526民初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限高等措施,同时将其纳入为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达瓦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2526民初2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格桑群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南诺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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