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昌国、皮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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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422号案件名称
孙昌国、皮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昌国;皮振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孙昌国,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皮振金,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孙昌国与被执行人皮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9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业文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东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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