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龙帅、柳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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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341号案件名称
高龙帅、柳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龙帅;柳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341号原告:柳晗,女,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高龙帅,男,1995年10月18日,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原告柳晗与被告高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柳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700元及利息(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份由于两人共同好友陆茜认识,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以生病为由共借了原告19700元,加上300元利息,被告承诺一月还两三千截至2021年6月向还清,但未按约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刘晗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列明被告为高龙帅,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科技局家属院,但未提供高龙帅具体明确的能够足以使其与他人向区别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及相关身份信息的材料,提供的手机号182X6275亦无法接通,后本院告知原告补正能够明确被告高龙帅的身份信息的有关材料或者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其仍未补正,依法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柳晗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其可待有明确被告时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晗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柳晗预交的300元,本院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锋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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