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彩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1执9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1执992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彩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彩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1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长沙路西四段**。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66年4月27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1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款16532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均无资金可供执行,亦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上述情况已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辉审判员  任韬审判员  陈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