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伟锋、徐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异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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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异132号案件名称
杜伟锋、徐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杜伟锋;徐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异132号 案外人:徐志翔,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301281917,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龙潭路东5号。 案外人:程峰,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012120046,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龙潭路东5号。 上述两案外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杜伟锋,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306210012,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世纪星辰12栋1单元902室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徐源,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509060017,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世纪雅筑7幢1单元401室衢州市柯城区。 在本院执行杜伟锋与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志翔、程峰对执行坐落于衢州市世纪雅筑7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徐志翔、程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徐志翔、程峰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周云 审判员王俪婧 审判员李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林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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