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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应勤、焦百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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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085号
  • 案件名称

    马应勤、焦百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应勤;焦百顺;尹育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22执1085号马应勤、焦百顺、尹育涛:申请执行人马应勤与被执行人焦百顺、尹育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2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焦百顺赔偿马应勤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9526.81元,尹育涛赔偿马应勤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4082.92元(含已垫付的514.40元),案件受理费953.00元,鉴定费1560元,共计2513元(原告已预交),由焦百顺负担1759.10元,尹育涛负担753.90元。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马应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百顺支付损失9526.8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759.10元。要求被执行人尹育涛支付损失3568.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753.9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采取总对总和点对点查询并传唤被执行人焦百顺、尹育涛,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马应勤主动要求放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焦百顺的全部标的,并要求解除对焦百顺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焦百顺主动缴纳了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尹育涛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从冻结的其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标的款4322.42元及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马应勤已将该4322.42元领取,案件执行费100.00元也已依法缴入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马应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焦百顺、尹育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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