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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福、穆传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3民辖终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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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辖终84号
  • 案件名称

    从前福、穆传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从前福;穆传芝;张庆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前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穆传芝,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飞,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上诉人从前福、穆传芝因与被上诉人张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7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从前福、穆传芝上诉称,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中,无论从前福、穆传芝还是张庆飞,都长期稳定居住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十多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也在南通市崇川区。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张庆飞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虽然从前福、穆传芝称其与张庆飞长期居住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但其并未提供至2021年4月13日连续居住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年以上的证据,故无法认定从前福、穆传芝、张庆飞在本案起诉前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年以上的事实,原审法院未认定从前福、穆传芝、张庆飞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并无不当。本案系张庆飞以从前福、穆传芝为原审被告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并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案件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本案张庆飞诉称,其借款给从前福、穆传芝,但从前福、穆传芝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由此,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履行合同的还款义务时,从前福、穆传芝为支付货币一方,张庆飞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张庆飞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张庆飞的住所地即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及从前福、穆传芝的住所地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因张庆飞已先行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泗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从前福、穆传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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