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丽、宴玉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23号案件名称
杨海丽、宴玉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海丽;宴玉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丽,女,1967年01月03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会泽县。被执行人宴玉平,男,1976年06月04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杨海丽与宴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云2323民初10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宴玉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海丽货款8,725.50元、诉讼费25.00元。因被执行人宴玉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海丽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宴玉平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宴玉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杨海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3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宴玉平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德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丽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周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285号之一 下一篇 刘旭林与丛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1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