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毛吾兰达尼开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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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86号案件名称
被申请人毛吾兰达尼开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被申请人毛吾兰达尼开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86号被申请人:毛吾兰达尼开,男,1969年4月出生,哈萨克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审理的被申请人毛吾兰达尼开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毛吾兰达尼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毛吾兰达尼开在银行存款40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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