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丁洪英与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福兵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4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474号
  • 案件名称

    丁洪英与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福兵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丁洪英;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福兵;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474号 原告:丁洪英,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吟,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铮,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2幢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E5Y4M。法定代表人:郭福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福兵,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5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3951137。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丁洪英与重庆福贝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福兵,中润国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前述规定,因原告不按本院通知交纳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0.00元,减半收取1,260.00元,由原告丁洪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学  军人 民 陪 审 员    曾  令  雪人 民 陪 审 员    杨  自  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芸  紫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