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刚,卢佳辉与张世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9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994号案件名称
卢刚,卢佳辉与张世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卢刚;卢佳辉;张世禄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994号 原告:卢刚,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合川区。原告:卢佳辉,男,汉族,2004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卢刚。被告:张世禄,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卢刚、卢佳辉与被告张世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卢刚、卢佳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刚、卢佳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庆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邱 雨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