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秀丽、李师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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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326号案件名称
袁秀丽、李师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秀丽;李师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326号原告:袁秀丽,女,汉族,1995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师平,男,汉族,1995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袁秀丽与被告李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秀丽、被告李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7,368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被告以还网贷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5,042元,已归还8,980元,欠26,062元未归还。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未归还。被告辩称,收到原告转款及现金5,000元是事实,其中只有15,000元是借款,其他的不是借款。被告也给了原告现金的。经审理,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后为恋爱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被告转款25,662元,2021年1月3日向被告转账10,000元,共计35,662元。2019年10月19日,原告催促还款,被告承诺一年时间必还所有。被告向原告微信转款9,894元,被告的亲戚给了原告现金700元,原告从被告银行卡里取了3,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后来又成为恋人。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35,662元。被告承认其中15,000元属于借款,认为其他不属于借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双方当时关系,相互借贷不出具借条很正常,且被告在原告催促时回复一年后必还所有,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可能性更大。原告提供转账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法律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款系借款本金,共计35,662元。被告向原告微信转款9,894元,被告的亲戚给了原告现金700元,原告从被告银行卡里取了3,500元,共计14,094元,作为向原告还款,未归还的借款21,568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56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师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秀丽借款本金21,568元;二、驳回原告袁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原告袁秀丽已预交),由被告李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罗学文人民陪审员 李忠明人民陪审员 汪长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和 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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