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朱东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4民初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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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1060号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朱东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朱东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4民初1060号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068315578Y。法定代表人:周亚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欣、李明美,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东娜,女,汉族,住阜新市太平区。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朱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东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远桂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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