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楠、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6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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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6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志楠、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志楠;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志楠,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水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志楠与被执行人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5909.8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15日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7月19日于全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其房产。现已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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