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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睿祖、王奎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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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60号
  • 案件名称

    赵睿祖、王奎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睿祖;王奎武;张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赵睿祖,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新堡子村七社农民,住该社。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文(系赵睿祖父亲),永昌县朱王堡镇新堡子村七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王奎武,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郑家堡村三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张莉,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朱王堡镇郑家堡村三社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睿祖与被执行人王奎武、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奎武、张莉于2021年9月15日将案件履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增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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